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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通第2020-01-25期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本期论文编辑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律论文《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研究方法与思考》,供广大毕业生在写法律论文文章时进行参考。

摘 要:无论是风靡全球的Airbnb,还是大街上随处可见的摩拜单车,“共享”这个概念渗透了各行各业,通过分享的形式将现代人的生活、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以爆炸式的增速对传统产业发起冲击。然而在其一路高歌的背后,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红利与风险并存的局面也延缓了“共享”前进的脚步。本文借以对共享经济的概念、特征、困境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就如何打开共享经济的监管困境提供一些浅显的思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 分享经济 发展前景 法律监管

1 共享经济之概述

经过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共享发展理念经济模式的讨论与研究,“共享经济”一词逐渐取代了各式各样的临时概念,以迅猛之势对传统经济模式发起了冲击。多数学者认为,共享经济的精髓在于将需求和供给重新匹配,而普华永道也在年度经济报告中指出:共享经济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个人、团体通过将未能达到原目标使用率的闲置资源租赁给求租人,实物资产通过这种方式化为服务。共享经济之概念,即闲置资源的所有权者、组织将资源使用权有偿地让渡给他人,所有权者获取合理收益,共享者通过分享自己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不难看出,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有着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特有特征。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

1.1 手段是依托互联网络平台

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在今天以令人惊异的进步速度掀起发展狂潮,互联网可谓功不可没。以其中最具共享模式特色的短租服务企业——Airbnb为例,据e Marketer的市场调查分析,预计2018年底,Airbnb仅在美国的用户数量将高达4840万人,同步2017年增长13%。这成功的背后都要归功于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房客和租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详情上传、浏览选择、房屋预订等一些必要流程,租客可以根据个人喜好选择个性化房屋,房客也可以通过浏览租客的信用评价来决定是否同意出租,整个服务过程双方无须见面,一次租赁服务交易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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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质是缓解产能过剩

共享模式中,覆盖各个生产、生活层面的闲置资源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据April Rinne研究,在美国,一台价格高昂的钻井设备平均一年只有合计约13

分钟的使用时间。共享之初源于剩余,大至工地用大型起重机、私人房产,小到共享单车、数码相机,原本未能得到价值开发最大化的闲置资源通过使用权的交接重新得到社会化利用。而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展示了人们的消费理念在悄然变化:从过去“所有权”至上的观念转变为“物尽其用”“占有权”至上,共享模式在产权分割独立、资源共享、移动互联网安全化等多重领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使大量资源能够得到最优化配置,让拥有者出让闲置的物件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研究,并从过程中获得利润价值,实现个体的福利提升和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1.3 形式为全民参与

李克强总理曾在2016夏季达沃斯开幕致辞中提到——“共享经济是众创经济”。共享经济理念创始人罗宾蔡司女士也说过,共享经济旨在从人人参与到人人受益。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依托互联网,不断革新的通信技术和设备使得人人的活跃度、参与度变高,互联网赋予了每个人投身市场或者参与生产的能力。特别是共享模式还降低了原有的商品、服务提供方的准入门槛,节省了冗长的申请资料和时间,转而增强了交易过程中的个性化与社交感,契合当下年轻人追求新鲜、极简、社交的群体特征,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2 共享经济的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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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极大地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迅速为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带来了便利与收益,但在共享模式对传统经济模式发起冲击之后,潜在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让责任部门在监管时备感吃力。

2.1 平台法律定性的不确定

共享经济对于市场准入标准的设定并不高,拥有闲置资源就几乎等同于拥有了进入市场的资格,使得政府在监管时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首先,共享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让传统准入式监管很难全面介入其中。传统模式下,市场监管主体是通过发放从业许可证的方式,而在行政资源紧缺的今天,共享经济从业者多而杂,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监管部门想要做到面面俱到并不可行。其次,共享经济打破了以往责任关系的对立性。传统交易模式中交易关系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主体的权责非常明确,追责也有据可循,而在共享模式下则形成了“买方+卖方+交易平台”的结构,平台角色加重,但平台定性的缺位,却变成了平台推脱责任的说辞,其中共享平台究竟承担怎样的责任,更加大了追责难度。最后,为了扩大规模经济、提升资源配置率,市场涌入了大量的未经培训、审核就草草营业的人员,专业与业余的边界模糊以及非职业化让产品和服务的可靠性、安全性大打折扣,非专业从业者的存在也变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基因”。

2.2 配套立法制度的缺位

共享经济极大地突破了行业与地域的限制,其在安全、信用、税收等方面都存在着监管盲区,过度、不适宜的监管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有违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沿用过时的法律法规,又势必阻碍共享模式的创新与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共享经济的“新”使其兼具机遇和挑战,给现行法律法规带来不小的难题,政府监管不能脱离法制轨道,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共享领域最大程度地完善法律法规。此外,监管部门也不能拘泥于老旧的监管方式、手段,应该配合配套法律法规探索创新型途径,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发展。

2.3 信用监管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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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基础是信任,但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仍达不到预期水准:首先,对于建立信用体系并无专业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者的约束力较弱。当出现信用纠纷时,平台能采取的制裁毫无法律震慑力,而失信人只要换个身份就可以卷土重来。其次,传统的征信系统覆盖面较小,而共享平台所需的信用信息量极其庞大,能有所助力的第三方信用评分系统也发展缓慢,不足以支撑现有的信息需求。最后是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守信意识薄弱,同时整体社会氛围对守信的教育不到位,部分人群仍旧认识不到信用的价值,社会现有的守信环境也急需进一步优化。

3 共享经济监管理论进路

共享经济的进步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务之急是如何针对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弥补市场秩序漏洞,完善竞争体系,进而打开共享局面。

3.1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当下,共享经济的约束成效已不再满足于依靠政府规制来实现,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符合共享经济发展的专业性法律法规,为共享平台划分合理的运营界限,并依法取缔违规的共享经济平台,积极引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企业、个人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国家也应灵活掌握网络技术的发展动态,结合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监管制度进行调整,既要重视线上的交易过程监管,也要重视线下的实际运行监管,并结合市场调研时刻跟进,调整“排异”现象,以便在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害前及时止损。

3.2 区分对待、细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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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频频爆发的Airbnb租客权益受损寻求救助无果、出租车主抗议网约车而举行罢工等矛盾足以说明,共享经济的市场定位不明晰这一缺陷愈发突出,其根源在于传统经济市场未能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在经济体制上必然要将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区分开来,划分各自对应的市场,实施差异化经营,减少跨市场的纠纷,并有倾向性地定位不同的市场主体,给予其分类指导,定向优惠,健康地干预、引导共享经济顺利发展,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一定的政策倾斜。

3.3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缺乏信任即无共享,信用机制是共享经济得以存在的基石,这是由于共享经济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新型运行模式,但其中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还要德、法并用,以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推动共享经济创新价值的持续展现。政府应积极作为,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征信监管系统,以政策促进个人征信业发展并适度放宽对民营征信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征信市场活力,使信用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强化公民的守信意识,提高共享经济参与方对信用价值的重视程度,引导其深入了解信用对于运营活动的决定性作用,刺激和鼓励平台和参与主体以此来提高公共信用水平。

4 结语

在使用共享服务的过程中,市场参与者看重的是其年轻化的运营、多样化的服务、便捷的成交模式、低廉的交易价格等多种优势,这使得共享模式从诞生之初就一路高歌、发展迅猛。然而在“出行骑单车,旅行住民宿”的背后,共享市场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风平浪静”——让人苦不堪言的轰炸式推广短信、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遇害、不符合用户年龄限制的儿童骑单车致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这一系列负面新闻所折射的是立法层面的不健全、市场定位不明、信用机制的落后等弊病,看似繁荣的“共享”市场实则变成竞争者和消费者的修罗场。共享模式的固有缺陷在提醒所有人:当新型经济模式出现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引导其走上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道路,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本文的写作初衷,通过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概念、特征、困境的介绍,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以期实现共享经济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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